(2017)鲁0785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廖某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刑初121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德,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德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德与罪犯李某、杨某、魏某、吴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刑)多次交叉结伙驾乘摩托车或步行到高密市密水街道卣坊村、八里庄村、梨园、刘戈庄村等地,采用徒手爬杆、钢锯断电缆线、分段截取电缆线、用火灼烧的方式,盗窃高密市联通公司架设的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杨某、李某到高密市卣坊村,盗窃200对通讯电缆330米,价值6171元。2、2014年12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杨某、李某到高密市刘戈庄村,盗窃400对通讯电缆40米,300对通讯电缆30米,价值2341.4元。3、2014年1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杨某、李某到高密市卣坊村,盗窃300对通讯电缆100米,200对通讯电缆100米,价值4676元。4、2014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杨某、李某到高密市八里庄村,盗窃200对通讯电缆120米,价值2244元。5、2015年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杨某、李某到高密市八里庄村,盗窃200对通讯电缆326米,价值6096.2元。6、2015年1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杨某、李某到高密市八里庄村,盗窃200对通讯电缆220米,价值4114元。7、2015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杨某、李某到高密市刘戈庄村,盗窃400对通讯电缆75米,200对通讯电缆115米,价值4962.25元。8、2015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杨某、李某到高密市八里庄村,盗窃200对通讯电缆138米,价值2580.6元。9、2015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杨某、李某到高密市卞家庄村,盗窃300对通讯电缆121米,200对通讯电缆121米,价值5657.96元。10、2015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杨某、李某到高密市八里庄村,盗窃200对通讯电缆153米,100对通讯电缆76米,价值3579.3元。11、2015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魏某、李某到高密市东栾庄村,盗窃200对通讯电缆170米,价值3179元。12、2015年1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魏某、李某到高密市东栾庄村,盗窃200对通讯电缆152米,价值2842.4元。13、2015年1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杨某、李某到高密市梨园村,盗窃200对通讯电缆136米,50对通讯电缆40米,价值2734.8元。14、2015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杨某、李某到高密市八里庄村,盗窃200对通讯电缆152米,价值2842.4元。15、2015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杨某、李某到高密市初家村,盗窃500对通讯电缆126米,价值5914.44元。16、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杨某、李某到高密市八里庄村,盗窃400对通讯电缆120米,100对通讯电缆46米,价值4933.5元。17、2015年2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吴某到高密市卣坊村,盗窃300对通讯电缆77米,200对通讯电缆28米,价值2684.22元。18、2015年2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吴某到高密市卣坊村,盗窃200对通讯电缆86米,100对通讯电缆86米,价值2420.9元。19、2015年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吴某到高密市卣坊村,盗窃200对通讯电缆65米,100对通讯电缆65米,价值1829.75元。20、2015年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吴某到高密市东栾庄村,盗窃200对通讯电缆67米,价值1252.9元。21、2015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德伙同罪犯吴某到高密市密水街道毛家庄村,在盗窃电缆过程中,被联通公司巡线职工发现,将吴某扭送至高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被告人廖某德逃跑。被告人廖某德共参与盗窃21起,其中未遂1起,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73057.0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杨某、魏某、吴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李某、杨某、魏某、吴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魏某、吴某辨认笔录及照片,高密(胶州)电缆被盗数量统计表,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本院(2016)鲁0785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德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德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 判 长 宋明海人民陪审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别佃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