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4行审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王卫国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王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24行审90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智勇,局长。被执行人王卫。被执行人王卫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作出湘国土资执罚(2016)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42.4平方米土地;三、处以罚款79272元。”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第二项。2017年5月22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卫法非法占地建设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卫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湘阴县三塘镇合华村二组2642.4平方米动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国土资执罚(2016)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国土资执罚(2016)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限被执行人王卫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642.4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由湘阴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案件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王卫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国奇审判员  黄 坤审判员  杨胜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欧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