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峰、孙伟和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孙伟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峰,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2009年8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被告人孙伟和,男,汉族,1995年2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峰、孙伟和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峰、孙伟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1日零时39分许,被告人李峰、孙伟和经预谋,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幸福镇XX宾馆,李峰以住店为由与该宾馆吧员被害人于某(女,34岁)在交谈过程中,趁其不备用左胳膊勒住其颈部并捂住其嘴部,用右手持事先准备的壁纸刀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孙伟和趁机进入吧台内将抽屉内1595元抢走,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赃款被二被告人共同挥霍。经侦查,被告人李峰、孙伟和于2017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李峰、孙伟和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均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孙伟和辩称,其没有与李峰预谋实施抢劫,李峰提出要住宾馆,其跟随李峰走进XX宾馆,李峰抱住被害人后,告诉其吧台抽屉内的钱是他的,其将钱取出后交给李峰,并没有与李峰共同挥霍。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零时39分许,被告人李峰、孙伟和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XX旅馆,李峰以住店为由,与该宾馆吧员被害人于某(女,34岁)交谈,随即从身后楼住于某并用手捂住其嘴,用事先准备的壁纸刀对于某进行威胁,孙伟和趁机进入吧台将抽屉内营业款1595元抢走。赃款被二被告人挥霍。经侦查,李峰、孙伟和于2017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破案经过。2、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其在XX宾馆内被李峰持壁纸刀将其控制,孙伟和进入吧台内将抽屉里的营业款1595元抢走。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作案工具壁纸刀一把。4、辩认笔录及辩认照片证实于某从12张男性免冠照片中,指认出实施抢劫的孙伟和李峰。5、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证实李峰进入XX宾馆,孙伟和紧跟其后,李峰从身后抱住被害人于某用手将其嘴捂住,并持壁纸刀胁迫于某,孙伟和趁机进入吧台内,将抽屉里的现金抢走,二人随即离开宾馆。6、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刑初字第8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峰此前因犯罪被判刑。7、被告人李峰的供述,我和孙伟和在他租住的房子里商量抢劫的事,我先说“咱俩也没钱了,想办法弄点钱吧。”孙伟和说:“那咱俩去抢去吧,看看过路的谁露富,咱俩就抢谁。”我说:“看看谁来银行取钱,谁取的多就抢谁。”孙伟和说:“那咱俩看见谁从银行取完钱出来,咱俩就把他踹倒了,把钱抢走。”我说“这不行,��一人家反抗,咱俩也吓唬不住人,咱俩买把刀。”我俩商量完之后,就一起去仓买买的壁纸刀,我付的钱,壁纸刀一直放在我兜里。2017年1月21日凌晨左右,我俩在网吧上完网出来,开始找人打算实施抢劫,我俩经过高丽小区的这个旅店(XX旅店)时候,我跟孙伟和说:“抢这个旅店吧”孙伟和说:“那就抢吧”,说完之后我就先进旅店了,孙伟和跟在我后面进的旅店,进去之后旅店女吧员问我开不开房,我告诉她开房,这时女吧员就要进吧台,我就从女吧员身后一把把女吧员搂住,女吧员喊了一声,我就用左手捂住了女吧员的嘴,但是女吧员还是反抗,我就用右手从衣服兜里把壁纸刀拿了出来吓唬女吧员说:“把钱拿出来,我们只要钱不伤人”。这时女吧员就右手握着我拿刀的手,左手从衣服兜里把钥匙拿出来给了孙伟和,孙伟和就拿着钥匙进吧台,把抽屉打开把钱���了出来,先从旅店跑了出去,随后我就松开了女吧员并把刀扔在旅店里也从旅店跑了出去。追上孙伟和后,孙伟和说他兜浅,就把钱给我了,我俩数了一下大约1500多元。钱我俩没分配,就是买衣服、住店、上网、日常吃饭消费了。8、被告人孙伟和的供述,2017年1月15日左右在我租的房子里李峰对我说,现在咱们俩都没钱了,要不出去抢点吧,我说行。我说,要不咱们去抢银行吧,看谁在银行刚取完钱,咱们就抢他。李峰说这样不行,谁能老实让你抢呀。2017年1月20日下午,李峰在朋友那借了300元,但也就够我和李峰花两天,李峰对我说不行在街上看谁有钱,咱们就抢他吧,李峰说也不能空手去抢,我俩就去买的壁纸刀,但我们在大街上溜达,没找到目标。我们就去上网了。上完网,出来溜达的时候看XX宾馆亮灯,我说这家宾馆亮灯呢,李峰说就抢这家宾馆。李峰进了宾馆,我随后进去的,我进去后看见一个女的从二楼的楼梯下来走到收银台附近,李峰走到这个女的跟前问这个女的都有什么房间,然后就从这个女的后面搂住这个女的,一只手捂着这个女的嘴手里还拿着壁纸刀,李峰让我去收银台拿钱,我跑到收银台里翻钱,看见抽屉里有锁,看见这个女的手里拿着一串钥匙,我就把钥匙拿下来,把抽屉打开了,将抽屉的钱全都拿,跑了出去。过了一会,李峰也追上我了,因为我衣服兜浅,我就把钱给李峰了,我们数了一下,一共是1595元。这钱我们没分,就是一起住店、吃饭、买衣服,花没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孙伟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孙伟和参与实施抢劫犯罪,有被害人于某的陈述及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且孙伟和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均证实李峰持械胁迫被害人后,其进入宾馆吧台内抢走抽屉内现金的事实。故孙伟和关于其未实施抢劫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李峰经教不改,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1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伟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1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李峰、孙伟和退赔哈尔滨市香坊区金源快捷旅馆经济损失人民币15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实诺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