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与仇战海、丁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仇某,丁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某,现住甘肃省徽县。原审被告:丁某,住甘肃省天水市。上诉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仇某、丁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2015)徽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2015)徽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重审。对上诉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庞红霞审 判 员 李彦军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石方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