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冉启虎与聂刚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启虎,聂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冉启虎,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聂刚,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冉启虎与被执行人聂刚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彬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95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卢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单雪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