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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阳光福利院与魏汉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阳光福利院,魏汉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808号原告:武汉市武昌区阳光福利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余家头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张元,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遥、梅翠花,武汉市武昌区阳光福利院职员。被告:魏汉东,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武昌区阳光福利院诉被告魏汉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武昌区阳光福利院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武昌区阳光福利院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武昌区阳光福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2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蔡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