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亚莉故意伤害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359号罪犯李亚莉,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甘刑三终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天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亚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9566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李亚莉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亚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该罪犯的原犯罪情节及生效裁判文书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亚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