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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6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孙五香与郗心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五香,郗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678—2号原告:孙五香,女,汉,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郗心德,男,汉,1985年5月1日出生,住嘉祥县。2017年6月5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678—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郗心德驾驶的鲁H×××××飞碟��轻型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6月9日被告郗心德拿出10000元(1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郗心德的鲁H×××××飞碟牌轻型货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郗心德驾驶的鲁H×××××飞碟牌轻型货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