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6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孙五香与郗心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五香,郗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678—2号原告:孙五香,女,汉,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郗心德,男,汉,1985年5月1日出生,住嘉祥县。2017年6月5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678—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郗心德驾驶的鲁H×××××飞碟��轻型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6月9日被告郗心德拿出10000元(1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郗心德的鲁H×××××飞碟牌轻型货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郗心德驾驶的鲁H×××××飞碟牌轻型货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