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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兴华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成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兴华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1361号 原告深圳兴华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元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哲剑,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君,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建湖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深圳兴华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  敏  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卢成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