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许青队与林保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青队,林保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980号原告:许青队,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林保在,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许青队与被告林保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许青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许青队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青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许青队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苏明坡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