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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城峰与夏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城峰,夏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1838号原告:杜城峰,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夏立彬,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杜城峰与被告夏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杜城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城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杜城峰负担。审 判 长  徐剑英代理审判员  龚佳斌人民陪审员  姚俊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