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义忠与范胜来、杨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忠,范胜来,杨淑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471号原告:赵义忠,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范胜来,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杨淑平,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赵义忠与被告范胜来、杨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西建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义忠承担。审判员  尹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梓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