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建国、梁培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章建国,梁培玉,章炜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506号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072633XG,住所地在南京市禄口镇来凤路。法定代表人:梁晓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建国,1950年11月8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梁培玉,1954年12月18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章炜彬,1982年12月14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建国、梁培玉、章炜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