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唐玉梅等4人与蒋晓明、董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梅,张倩,张亮,陈启兰,蒋晓明,董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1号申请执行人:唐玉梅,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3日,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张倩,女,汉族,生于1991年9月28日,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张亮,男,汉族,生于1993年7月28日,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陈启兰,女,汉族,生于1944年2月5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蒋晓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9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董素华,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8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2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唐玉梅等4人申请执行蒋晓明、董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证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应执行蒋晓明177351.36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应执行董素华89722元,已执行标的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