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连祥、范俊秀、乔优卿公证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连祥,范俊秀,乔优卿,天地锡林郭勒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执异4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负责人:王晓东,行长。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旗。法定代表人:张连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法定代表人:吴俊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连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被执行人:范俊秀,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被执行人:乔优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第三人:天地锡林郭勒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乌旗。法定代表人:白德彪。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连祥、范俊秀、乔优卿公证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天地锡林郭勒盟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一份执行保证书,其内容为:担保人天地锡林郭勒盟煤业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连祥、范俊秀、乔优卿(2016)内01执30号公证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提供担保。担保人自愿以被执行人身份加入本案,以担保人全部财产供法院强制执行,以清偿被执行人积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及申请人为实现权益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逾期利息、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邮寄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该执行担保书的内容经本院审查核实属实,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申请追加天地锡林郭勒盟煤业有限公司为(2016)内01执30号公证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天地锡林郭勒盟煤业有限公司为(2016)内01执3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尔查审判员 金巴根审判员 任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付鑫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