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5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5573姜仲彬与陆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仲彬,陆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573号之一原告:姜仲彬,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瑶瑶,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向峰,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姜仲彬与被告陆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姜仲彬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仲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仲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仲彬负担。审 判 长  曹 刚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人民陪审员  顾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陶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