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81执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虹宾、杨雪申请执行杜培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虹宾,杨雪,杜培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宋虹宾,男,生于1970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杨雪,女,生于1976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杜培先,男,生于1969年5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2016)川138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宋虹宾、杨雪的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杜培先下落不明,且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梅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