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信,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经济合作社,刘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9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信,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静(陈信之女),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法定代表人:翟瑞生,该合作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东,男,该合作社法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旺,男,194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再审申请人陈信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北车营合作社)、刘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0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信申请再审称,1993年开始涉案土地的使用人是陈信,刘旺和北车营合作社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自1983年刘旺开始承包涉案土地。且刘旺与北车营合作社存在恶意串通。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北车营合作社提交意见称,原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信的再审申请。刘旺提交意见称,陈信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信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信不能提供其与北车营合作社就涉案土地达成的书面协议,其只是于1993年从谷祥处有偿受让1988年杨森林在涉案土地兴建水泥管厂的厂房进行经营。北车营合作社、杨森林以及陈信在另案中均认可占用刘旺承包地建水泥管厂厂房,并承诺每年支付500元对价。陈信的现有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思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