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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童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童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5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童辉,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滑县人。因犯危驾驶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月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7年1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滑县看守所,于2017年1月19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2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童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敦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童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晚上,被害人崔某和耿某(又名耿某1)、李某1、李某3、曹某(又名曹某1)等人在滑县道口镇“成龙烧烤”喝酒吃饭,后曹某、耿某和被害人崔某等人去道口镇温尔顿商场夜巴黎KTV唱歌,期间,耿某和被害人崔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崔某对耿某面部进行殴打,后耿某打电话叫被告人崔童辉帮忙打架,被告人崔童辉伙同张魁、赵某开车赶到现场后,在夜巴黎KTV楼下,被告人崔童辉问了耿某情况后,下令并指使耿某、张某、赵某、曹某等人对被害人崔某实施殴打,致使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崔某右侧眼眶下壁骨折,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崔童辉与被害人崔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被告人崔童辉已赔偿被害人崔某40000元。被害人崔某对被告人崔童辉已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童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童辉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前科判决书;2.被害人崔某、王某的辨认笔录;3.被害人的伤情照片;4.耿某的通话记录;5.证人耿某、赵某、曹某、王某、郭某、李某2、李某1的证言;6.被害人崔某的陈述;7.被告人崔童辉的供述与辩解;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9.打架现场光盘一张;10.调解书和谅解书。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童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童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崔童辉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崔童辉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崔童辉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童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政凯审判员  刘定伟审判员  张翠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晓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