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10���元,并承担申请执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肖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