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用斋与张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用斋,张红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财保25号申请人:张用斋,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用惠,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张红军,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人张用斋与被申请人张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用斋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张红军驾驶的自卸三轮汽车一辆(车架号:L5Z1H24C9G1121373),保全金额10000元。申请人张用斋自愿提交现金10000元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用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红军驾驶的五征牌自卸三轮汽车一辆(车架号:L5Z1H24C9G1121373)予以就地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