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林涛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林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56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林涛,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2009年6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林涛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家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粤0606刑初5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林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被告人赵林涛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家亮赔偿人民币75830.62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家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林涛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林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赵林涛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林涛撤回上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刑初5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丽华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陈南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谢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