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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执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深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胡银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融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2225313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3×××78账户内有存款,应予冻结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3×××78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一年(即从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兰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