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5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异议人秦某某申请执行成都法米尔墙纸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异16号异议人秦某某,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秦某某申请执行成都法米尔墙纸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秦某某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刘某某。2017年6月9日,秦某某申请撤回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秦某某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黄 晖审判员 肖 莹审判员 李天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阎 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