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曹均兰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均兰,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曹均兰,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2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曹均兰申请执行李强民间借贷纠纷(2016)川170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一、2017年4月7日公告向李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李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李强现去向不明且无法联系;四、本院通过网络和传统方式查证,李强有银行信息但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等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五、曹均兰目前未提供李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已将李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七、2017年6月9日本院告知曹均兰执行情况后,曹均兰于2017年6月9日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和去向时,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