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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民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4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民献,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12月15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民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民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民献酒后驾驶豫J×××××轿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濮阳县清河头乡高架桥北处时,与前方行驶的赵某驾驶的豫E×××××号箱式货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民献血液乙醇含量为241.6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民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马某陈述、证人赵某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案发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民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民献犯危险驾驶罪成立。王民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王民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民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扣除先行羁押2天。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臧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