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跃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跃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180号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淞区港口街二号。法定代表人:刘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梅,女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蓉,女,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宋跃峰,男,198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跃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木建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