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窦长华、毕玉红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长华,毕玉红,彭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窦长华,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毕玉红,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彭海昌,男,1971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窦长华申请毕玉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4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窦长华于2017-2-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41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