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艳与曹岩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曹岩,周泽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511号原告:吴艳,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岩,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泽,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吴艳与被告曹岩、周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向原告吴艳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吴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62.5元,减半收取计1581元,由原告吴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靖文人民陪审员 李煜昌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 员代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