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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艳与曹岩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曹岩,周泽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511号原告:吴艳,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岩,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泽,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吴艳与被告曹岩、周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向原告吴艳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吴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62.5元,减半收取计1581元,由原告吴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靖文人民陪审员  李煜昌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 员代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