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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7104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龙腾电脑商行与通辽市长翔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龙腾电脑商行,通辽市长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7104民初130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龙腾电脑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经营者王艳龙,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通辽市长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王铁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龙腾电脑商行与被告通辽市长翔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龙腾电脑商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龙腾电脑商行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龙腾电脑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龙腾电脑商行负担。审判员  葛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