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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谦与被告沈德文、第三人东港市小甸子镇三道林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谦,沈德文,东港市小甸子镇三道林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1651号原告沈谦。委托代理人万玉荣,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德文。第三人东港市小甸子镇三道林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玉美,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谦与被告沈德文、第三人东港市小甸子镇三道林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50元。审 判 长  王洛宜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巧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