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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苏利荣与左利军、邢台县梅花寨华茂便利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利荣,左利军,邢台县梅花寨华茂便利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771号原告苏利荣,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委托代理人刘倩婷、王淑香,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利军,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委托代理人郭朝,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县梅花寨华茂便利店。原告苏利荣与被告左利军、邢台县梅花寨华茂便利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苏利荣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利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利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苏利荣负担。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晶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