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继龙、贺峰与巢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龙,贺峰,巢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719号原告一:朱继龙,男,汉族,1990年02月22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告二:贺峰,男,汉族,1988年08月07日生,住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江南,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洋,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丽君,女,汉族,1988年02月23日生,住新北区。原告朱继龙、贺峰诉被告巢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5日立案。原告朱继龙、贺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继龙、贺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继龙、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朱继龙、贺峰负担。审判员 徐凌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羊容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