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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邦仓与邢跟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邦仓,邢跟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86号之一申请人:朱邦仓,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住巢湖市。被申请人:邢跟社,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朱邦仓诉被申请人邢跟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巢湖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邢跟社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邢跟社财产的查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邢跟社名下位于巢湖市天湖商城2131-2号房屋(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项化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