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董世良与钟永平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世良,钟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董世良,男,生于1968年5月13日,住兰州市。被执行人:钟永平,男,生于1968年8月22日,住永登县。申请人董世良与被执行人钟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世良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钟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钟永平十成内向我院交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董世良的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高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