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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7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春平与姚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平,姚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742-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住陕西省延安市。委托代理人孙彪,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美荣,住陕西省。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与被执行人姚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87559.97元及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加倍支付逾期利息,受理费2817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267元。案件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予以查询,被执行名下位于未央区龙首村西北区荣民花园2幢23104号房屋一套已被查封;其名下的车辆户籍手续已被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以上查询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案件标的远小于查封房屋价值,申请执行人不愿意垫付评估费用,申请对查封房屋暂不予评估,并申请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742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