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晋先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及千载一时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先,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3行初13号原告王晋先,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保华,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胜凯,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兵,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聂德刚,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侯霈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心悦,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王晋先诉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晋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晋先承担。审 判 长 迟 忱审 判 员 万 斌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姬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