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秋菊与周慧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秋菊,周慧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86号原告:付秋菊,女,汉族,1956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振,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洪波,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慧超,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杨文胜,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秋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秋菊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史彩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