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8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苏静、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静,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郭广路,郭小建,张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8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静,女,汉族,住所地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广路,男,汉族,住所地沙河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郭小建,男,汉族,住所地沙河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渊,男,汉族,住所地沙河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温泉街汇通城市花园。法定代表人:郭小建。苏静申请郭广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静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西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 天 恩代理审判员 张 金 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小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