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蒋敏与任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敏,任文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06执3544号申请执行人:蒋敏,女,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任文保,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8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蒋敏申请执行任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200元及利息,执行费170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任文保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只有待有条件再行恢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蒋敏申请执行任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袁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