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孙淑良、金晓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淑良,金晓辉,孙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976号申请人:孙淑良,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金晓辉,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孙淑珍,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孙淑良与被申请人金晓辉、孙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淑良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淑良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金晓辉、孙淑珍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