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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国林申请恢复执行罗在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国林,罗在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廖国林,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罗在耀,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国林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罗在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证劵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罗在耀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借款2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元、申请执行费3575元未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廖国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彭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