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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路家文与李平、张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家文,李平,张军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6民初385号原告:路家文,男,汉族,1942年5月10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树皮乡林业站退休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漾,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平,男,壮族,1971年2月11日生,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人,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被告:张军平,男,壮族,1978年12月28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原告路家文与被告李平、张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家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漾、被告李平、张军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路家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桉树买卖协议;2.判令李平、张军平向路家文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17日书面约定,由路家文向李平、张军平购买位于丘北县双龙营镇落水洞对面的一片桉树,路家文根据约定于2016年1月21日前向李平、张军平支付定金4万元,后经路家文实地落实发现约定购买的那片桉树产权不属于李平、张军平所有,而是属于双龙营镇谈必春所有。李平、张军平已无法继续履行向路家文交付桉树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经路家文多次催要返还定金,两被告均不返还。故诉至法院提出前列所请。李平辩称,1.不同意解除买卖协议,因为李平、张军平确有一片桉树林,并且已经卖给了路家文,那片桉树是李平、张军平向毕绍金购买的,有合同,并支付了定金。李平不知道丁荣(路家文亲戚)带路家文去看的桉树林是哪片,看了之后就直接来找李平、张军平签订合同;2、定金不应赔还,即使要赔还应当由丁荣赔还,因为桉树林确实存在,带路家文去看桉树林也不是李平、张军平带去的,而且丁荣向李平、张军平收取了4000元中介费,如果要赔还应当由丁荣进行赔还。如果丁荣不知道这片树,路家文还可以向毕绍金(原林地所有人)询问。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张军平辩称,原告要求赔还定金十分荒唐,因为李平、张军平的桉树林四至界限丁荣是清楚的,而路家文和丁荣去看树没有通知李平、张军平,当时问路家文是否看好树了,路家文回答是看好了,签订合同后,路家文没有能力办好手续,所以才来起诉。并且丁荣和路家文是亲戚,李平、张军平多次告知丁荣出面来解决这件事情,但是丁荣一直不来处理。路家文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路家文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身份主体适格。2.协议书、收条。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路家文向李平、张军平支付了定金4万元的法律事实。经质证,李平、张军平对以上两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3.路家文申请调取的丘北县公安局材料。用以证明从证人张某辨认照片、路家文辨认照片、丁荣的询问笔录等材料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该片桉树林是谈必春家的,李平、张军平对该桉树林没有处分权,李平、张军平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质证,李平认为有异议,丁荣说的是假话,李平没有带丁荣看过桉树,只是丁荣问过李平地在哪里,李平告诉他在落水洞对面,并没有带他看过。李平不认识张某,张某也不知道这片桉树林。如果认为合同是假的,就会在公安那里立案,就会负刑事责任;现在砍不了那片树是因为手续办不了,因为在景区范围内,目前砍不了。张军平对该组证据认为有异议,不能证明谈必春的桉树林是李平、张军平卖给路家文的,其他意见和李平的一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系经路家文申请,本院依法到丘北县公安局调取的关于路家文控告李平等人涉嫌合同诈骗4万元一案的相关案件材料,从该组材料中可以证明路家文与李平、张军平签订合同的基本过程及其情况。经丘北县公安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李平、张军平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李平、张军平与毕绍金签订的协议书,用以证明李平、张军平与毕绍金买了一片桉树,但路家文看的是哪片就不清楚。经质证,路家文认为对该协议真实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路家文买桉树的时候,是丁荣带着去的,并且公安机关做了调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能证明李平、张军平向毕绍金购买桉树并签订协议,桉树地址位于板桥部队原军事用地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7日,路家文在丁荣的带领下看了曰者镇新沟农场小虎山及附近的几片桉树后,在丁荣介绍下与李平、张军平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李平、张军平将自己租地种的桉树约190亩转让给路家文,由路家文自行砍伐销售,价格按每吨110元支付。各种手续由乙方路家文自行办理,甲方给予帮助配合。签订协议当日路家文支付2万元定金,李平付给丁荣4000元介绍费。1月21日路家文支付另外2万元定金,共计支付4万元。李平、张军平与路家文签订协议前后并未到桉树所在地进行确认。协议签订后,桉树因为属于景区林,故现在不能办理采伐手续。后路家文得知其所看中的那片桉树并非李平、张军平种植,于2016年5月17日向丘北县公安局报案。经调查核实,路家文所看中的位于小虎山桉树是丘北县双龙营镇谈必春所种植,李平、张军平则认为其出售给路家文的桉树是向毕绍金所购买,位于板桥部队原军事用地。经丘北县公安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路家文与李平、张军平签订桉树买卖协议书,约定李平、张军平将桉树卖给路家文自行砍伐销售,但现在因为该片桉树属于风景林不能办理采伐手续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不可抗力,故双方的协议书应当予以解除。李平、张军平应当将收到路家文的4万元定金予以返还。路家文诉称其所购买的桉树并非李平、张军平所有而是属于双龙营谈必春家所有,但双方协议内容未对桉树地点及四至界限作明确约定,后也未到实地进行确认核实。李平、张军平确实向毕绍金购买位于板桥部队原军事用地桉树,且路家文在丁荣带领看桉树当天也看过该片桉树。现在双方对标的物位置存在理解误差,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无充分证据证明是李平、张军平故意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路家文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李平、张军平辩称应当由丁荣负责,因本案合同相对方为路家文与李平、张军平,丁荣的介绍费是李平支付,李平与丁荣之间的关系可以另案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李平、张军平与路家文2016年1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二、由李平、张军平返还路家文4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李平、张军平负担450元,由路家文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阮永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