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与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初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住所: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负责人:张鹤锐。被告: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乔德。被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号。代表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与被告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因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53010120108000172)提前到期;二、被告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2016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21日止为14,922,275.06元)、罚息(暂算至2016年12月21日止为0元)、复利(暂算至2016年12月21日止为430,434.62元);三、被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本院经审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对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应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汤莉婷审判员 郭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