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薛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93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薛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79年11月16瑞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县,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薛某某、刘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某某、刘某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薛某某、刘某某等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