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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严冬芹、严冬梅与刘荣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冬芹,严冬梅,刘荣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392号原告:严冬芹,女,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原告:严冬梅,女,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冬芹,女,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与原告严冬梅系姐妹关系。被告:刘荣喜,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9楼西。法定代表人:任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冬芹、严冬梅与被告刘喜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严冬芹、严冬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冬芹、严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冬芹、严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严冬芹、严冬梅负担。审判员 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