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欧阳志勇与被执行人方家祥、吴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志勇,方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7执74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志勇,男性,1973年5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路50号地区化肥厂宿舍。被执行人:方家祥,男性,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伏龙乡砖房村3组39号;吴强,男性,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雷波县卫生局家属院顶楼。申请人欧阳志勇与被执行人方家祥、吴强(2011)雷波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执行人方家祥、吴强向申请人欧阳志勇支付借款48950.00元。本院在执行欧阳志勇与方家祥、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后经多方查找被执行财产,均未发现被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魏纯俊审判员 胡 岗审判员 赖基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呷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