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46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屈建军申请王军、於畅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1、王军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中都华府54栋508室(不动产权证号:*******)房屋,查封期限3年;2、於畅畅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家乐福时代广场A区A区1801(不动产权证号:*******)房屋,查封期限3年;3、於畅畅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家乐福时代广场A区A区1802(不动产权证号:*******)房屋,查封期限3年。附:(2017)皖0403财保20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任金阳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执保446号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屈建军申请王军、於畅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於畅畅名下宝马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皖D×××××),查封期限为2年。附:(2017)皖0403财保20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六月九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任金阳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