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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魏磊与陈小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磊,陈小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833号原告:魏磊,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一维,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贺,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魏磊与被告陈小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魏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魏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其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仪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