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魏磊与陈小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磊,陈小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833号原告:魏磊,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一维,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贺,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魏磊与被告陈小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魏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魏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其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仪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