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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9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华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圣特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华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莱州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圣特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926-5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华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宋国章,董事长。被执行人:莱州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忠楠,经理。被执行人: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霞,经理。被执行人:莱州圣特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袁维寿,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华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圣特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莱州圣特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莱州圣特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2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源: